邢台市人民医院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5-21 21:24:49

我院子病用与完善,子病使用行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益,根据《医机构管理条例》、《医事故理条例》、《医机构病管理定》、《病历书写基本范》和《中人民共和国算机信息系安全保条例》的要求,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定。

第一条 子住院病的建立

(一)子病的建立符合《医机构病管理定》、《病历书写基本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子病的建立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三)子病的建立按照定的程序行。

(四)建立子病的医员应取得医机构写病格。

(五)医员应所撰写的子病的真性。

(六)凡使用模板技术进行病历书写的子病,只能制描述构,不得制内容。

第二条  子住院病的格式要求

(一)子住院病采用一的格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1子病的打印采用的纸张大小,按定要求。

2.体检检查中第一行:体温、脉搏、呼吸、血,用T.P.R.BP的格式写。

3.病程记录的日期格式采用24制。

(二)病程记录须连续书写。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讨论记录及各知情同意独打印。

(三)所有写内容不得空行。

(四)如有多个断,应该分行写。

(五)子病当客、真范完整。

(六)了保证电子病的完整性和真性,避免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失纠纷,要求病人出院前由科室重新核后方可装并送病案室一保管。

第三条 子病的修改和

(一)医员应按照医职责权限修改子病并由修改者名后方可生效。

(二)医员进子病修改子病历时须进行身份鉴别

(三)修改子病留痕。

1  子病修改保留原病格式和内容。

2  子病的修改必在病文本中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

3  子病修改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四)实习用期医员书写的子病经过本医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员审阅、修改,手写字后方可生效。

(五)目前医按照写的子病打印成纸质,并经书写、核者或修改者手工名方可生效。

第四条 子住院病的完成

(一)医员应在病人住院后8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病人住院后24内完成入院记录写。

(二)因救危重患儿,未能及时书写病的有务务员应当在束后6内据实补充并加以明。

第五条 子住院病的存

(一)子病的存储应符合病安全的要求,便于索和用。

(二)子病的存采取本地份,异地份和纸质历储存三形式。

(三)子病历应采取患者一般料索引与病历资料分离的原,在保患者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在医教研域的极作用。

第六条 子住院病的保管

(一)我院子住院病的保管由信息中心负责。病案室负责纸质电子住院病的保管,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形式的子病保管。

(二)要妥善保患者的子病维护患者的对电子病历严格管理,避免数据被改、造、匿、窃取和坏。

(三)子病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定的纸质的存留年限。

(四)子病销毁得到上主管部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病

第七条 用申人有过电子病历查询统调子病用申人包括下列人或机构

(一)患者直系属或其代理人。

(二)保机构。

(三)因理案件需要子病的公安、司法机

(四)其他法律可的个人或组织

第八条 我院子住院病用由医科及病案室负责用申当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患者直系属或代理人的,当提供患者直系属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人与患者直系属或代理人系的法定明材料。

(二)申死亡患者直系属或代理人的,当提供患儿死亡明及其直系属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明或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申人是死亡患者直系属或代理人的法定明材料。

(三)申机构的,当提供保合同印件,承的有效身份明或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患者直系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明材料;患儿死亡的,当提供保合同印件,死亡明,承的有效身份明,死亡患儿直系属或者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四)公安、司法机理案件需要查询印或者制病历资料的,当出具采据的法定明及行公的有效身份明或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数字认证证书

第九条 我院子知识产权,未当事人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他人的子病,也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他人的子病

第十条 罚则

(一)凡反国家法律法反本定,造、破坏或擅自销毁电子病的,依照国家有法律追究行人相的法律任。

(二)我院的子病统严禁私自使用U等移储设备禁私自安装操作系和其他违规操作,追究行任。